(2017)冀1125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新广与甄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广,甄涛,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248号原告:赵新广,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深州市,现住安平县。。被告:甄涛,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张伟,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与被告甄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新广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甄涛、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赵新广负担。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又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