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某1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763号原告:沈某1。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1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计2504元,由原告沈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