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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某1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763号原告:沈某1。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1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计2504元,由原告沈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