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与张晓田、顾光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张晓田,顾光路,阚金焕,顾振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127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袁炳仁,男,系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晓田,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宛城区。被告顾光路,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宛城区。被告阚金焕,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宛城区。被告顾振涛,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