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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与张晓田、顾光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张晓田,顾光路,阚金焕,顾振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127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袁炳仁,男,系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晓田,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宛城区。被告顾光路,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宛城区。被告阚金焕,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宛城区。被告顾振涛,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