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魅力传媒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魅力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民终3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魅力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内蒙古魅力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魅力传媒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的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魅力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周臻代理审判员卜芳代理审判员额日德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