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貌永红与广东顺德万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貌永红,广东顺德万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251号申请执行人:貌永红,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广东顺德万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花寮工业区A1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王普军。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万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居委会北村工业区顺联世纪家私城五座首层第五仓(C17号)。法定代表人王普军。原告貌永红与被告广东顺德万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顺德万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明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貌永红支付货款156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反诉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9026.37元。因债务人广东顺德万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明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貌永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万明家具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28083.79元,扣除执行费1821.26元后,余款126262.5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126262.53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5083.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已经扣划的款项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启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