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9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段桃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段桃花,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91执37号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中段国际汽车城A区2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61463019。法定代表人:金科丽,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桃花,女,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胡勇,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91民初8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桃花、胡勇银行存款11986.9元(其中物业管理费10369.32元,利息损失1412.57元,迟延履行金83.01元,案件受理费45元,执行费7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安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