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6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96867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43号楼南侧一层102室(宇丰苑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景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玲,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张玲已主动履行义务,并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5执3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丽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满 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