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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赵庆福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庆福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037号罪犯赵庆福,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含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含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庆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410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庆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庆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庆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赵庆福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巨额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含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含山县运漕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庆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生效裁判中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庆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