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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任亮诉被告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亮,王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787号原告:任亮,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王乾,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亮诉被告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75元。由原告任亮负担。审 判 长  赵 惟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