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任亮诉被告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亮,王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787号原告:任亮,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王乾,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亮诉被告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75元。由原告任亮负担。审 判 长 赵 惟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