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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与徐育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016号原告: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13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3527972529。负责人:屈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兴兵,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育辉,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第三人: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山水丽都50号2-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3315632389。法定代表人:刘朝霞,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与被告徐育辉、第三人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育辉、第三人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朱春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于春林书 记 员 陈艳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