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俊海、杨兆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李俊海,杨兆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刑初13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女,194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诉讼代理人李俊生,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人李俊海,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人杨兆凤,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以被告人李俊海、杨兆凤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二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理清,故自诉人石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俊海、杨兆凤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石某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自诉人石某承担。审判长 :汪卫军审判员 :李洪文审判员 :靳加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