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姚玉英与陈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英,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764号原告:姚玉英,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县二社*号,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下利沟村一社。原告姚玉英与被告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姚玉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及交纳公告费560元,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