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黎光织、陈耀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光织,陈耀勇,陈耀彩,陈文星,陈耀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黎光织,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凤翔镇。被执行人陈耀勇,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凤翔镇。被执行人陈耀彩,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凤翔镇。被执行人陈文星,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凤翔镇。被执行人陈耀服,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凤翔镇。黎光织与陈耀勇、陈耀彩、陈文星、陈耀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钟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耀勇、陈耀彩、陈文星、陈耀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光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四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4949.2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陈耀服、陈耀勇还在服刑,陈文星2016年10月5日刑满,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年迈,无财产可供执行。因陈耀彩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陈耀彩进行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陈耀彩承认并改正错误,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10000元,申请人同意就本案不再追究被执行人陈耀彩的责任,我院提前解除对其拘留。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尚欠4949.2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耀勇、陈耀彩、陈文星、陈耀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黎光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耀勇、陈耀彩、陈文星、陈耀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黎光织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