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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英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英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英勇,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小学文化,户籍地厦门市海沧区,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09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1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英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腾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英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林英勇伙同他人,租用厦门市海沧区石塘村北片“小周平价蔬菜超市”招牌下的店面,设置1台海蓝色捕鱼十人机型电子游戏机、1台“东山再起5”单人机型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中,犯罪嫌疑人林英勇系股东。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总台数认定为11台。2015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该赌场,当场查扣上述总计11台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1300元、记账本、钥匙等赃物,并当场查获赌场工作人员万某(已行政处罚)。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赌博机、赌资等物证,话单、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龚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林英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林英勇设置赌博机11台,供不特定人员参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英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林英勇伙同他人,租用厦门市海沧区石塘村北片“小周平价蔬菜超市”招牌下的店面,设置1台海蓝色捕鱼十人机型电子游戏机、1台“东山再起5”单人机型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中,犯罪嫌疑人林英勇系股东。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总台数认定为11台。2015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该赌场,当场查扣上述总计11台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1300元、记账本、钥匙等赃物,并当场查获赌场工作人员万某(已行政处罚)。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林英勇在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花园小区门口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林英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英勇并无异议,且有赌博机、赌资等物证,话单、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龚某、黄某、万某、陈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林英勇的供述和辩解,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综合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英勇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11台,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英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英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英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斌人民陪审员  王水龙人民陪审员  黄定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苏桔海代书 记员  钟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