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小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小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364号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大河坝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493-4。法定代表人石光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波,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梁平县。被告张小勇,男性,汉族,1991年0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