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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庆虎与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虎,黄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民初4216号原告:田庆虎,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黄忠,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田庆虎诉被告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庆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庆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9000元;2.被告承担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69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讼至本院。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黄忠于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田庆虎借款69000元,未约定利息。3、被告黄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被告黄忠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黄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庭审举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经审查,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10月15日,被告黄忠从原告田庆虎处借款69000元,由张阿龙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在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时未果,为此,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被告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69000元,有法可依,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田庆虎借款本金6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