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吴悦波与芮祁、许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悦波,芮祁,许王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2980号原告:吴悦波,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芮祁,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许王睿,男,199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告吴悦波为与被告芮祁、许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芮祁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2日为1190元);2、被告芮祁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被告许王睿对被告芮祁在上述第1、2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剑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悦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祁、许王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芮祁曾向原告吴悦波借款2万元,于2016年6月19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19日,如逾期未还款,应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该借款由被告许王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吴悦波提交的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各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本案中,结合借款的金额及原告关于借款交付、借条出具经过等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吴悦波与被告芮祁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芮祁应按约返还借款,同时,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律师代理费的主张亦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王睿为被告芮祁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芮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悦波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3日为1266.67元);二、被告芮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悦波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许王睿对被告芮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22元,由被告芮祁、许王睿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练丽?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