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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小群与襄阳市昌厦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群,襄阳市昌厦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群。被执行人襄阳市昌厦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浩,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小群与被执行人襄阳市昌厦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襄阳市仲裁委会员作出的(2013)襄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28日,案外人乔维云自愿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英菲尼迪小型越野车为被执行人襄阳市昌厦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乔维云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英菲尼迪小型越野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买卖、抵押及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