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冀生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冀生儒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603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审计局楼后。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鹏。被告:冀生儒。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冀胜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