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晶与李涛、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李涛,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初4294号原告:王晶,女,199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李涛,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御景湾。负责人:姚雪,该中介所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清华,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晶与被告李涛、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新建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晶、被告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业主姚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晶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被告二负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二退还中介费8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6日原告经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被告一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二在办理备案时得知被告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假的,而且涉案房屋已经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不可以办理过户和备案手续。原告遂与被告一协商解除合同,并索要50000元定金,但被告一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原告认为,被告一提供虚假房产证并隐瞒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被告一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被告一应当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被告二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房产信息的真实性予以审查,由于被告二疏于审查导致原告在被告一提供虚假产权证书和隐瞒涉案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与被告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涛未作答辩。被告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辩称,中介所按约定提供了中介服务,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中介所履行了检查义务。卖方伪造房产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中介所对假证不可能具有鉴别和判断能力,况且假证对应的房产信息也是真实的,中介所无法辨别房产证的真假。卖方违反法律规定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中介所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注明该房屋有抵押贷款,这也说明此房过户需要卖方主动办理还贷、解除抵押手续,如果卖方主观上不愿意办理上述手续,故意违约,买方的购房目的也不能实现,因此买方只能依法向卖方主张权利,不应要求中介所承担违约责任。假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若发生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概由卖房负责处理,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服务费等,应当由卖方负责赔偿。此条约定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卖方的违约责任应由卖方自己承担。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作为中介方,愿意退还中介费85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经被告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中介,原告王晶与被告李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涛将其所有的位于泉山区东南郡小区某号楼某室的房屋出售给原告王晶,房产证号: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93.74平方米,议定售价865000元。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卖方净得议定售价。双方约定2017年7月15日前到产权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手续;如逾上述日期视为违约。居间服务费12975元,由王晶承担。在签订协议时,王晶交付李涛购房定金50000元,买卖双方同意该定金抵购房款,李涛将房产证原件押给居间方保管。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违约金100000元,另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卖方保证出售的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使用权,(若发生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债务、债权纠纷,概由卖方负责处理,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服务费等,卖方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晶交付被告李涛定金50000元,交付被告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中介费8500元。被告李涛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被告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2017年端午节后被告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持被告李涛交付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到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办理该房屋的买卖备案手续,被告知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是假的,且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查封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原告王晶得知情况后,要求被告李涛退还定金未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定金收条、中介费收据、房产信息查询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李涛在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后与原告王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原告王晶要求被告李涛返还定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不是颁证机关,无法辨别房产证的真伪,也不知道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不存在过错。原告王晶要求被告泰德房产中介所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晶要求被告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返还中介费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晶定金50000元。二、被告泉山区泰德房产中介所返还原告王晶中介费8500元;三、驳回原告王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李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建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阿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