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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耀泽、王耀胜等与王耀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1067号原告:王耀泽。原告:王耀胜。原告:王跃东。原告:王小红。被告:王耀明。原告王耀泽、王耀胜、王跃东、王小红与被告王耀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泽、王耀胜、王跃东、王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四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武庆杰人民陪审员  马俊珍人民陪审员  郭桂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申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