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耀泽、王耀胜等与王耀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1067号原告:王耀泽。原告:王耀胜。原告:王跃东。原告:王小红。被告:王耀明。原告王耀泽、王耀胜、王跃东、王小红与被告王耀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泽、王耀胜、王跃东、王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四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武庆杰人民陪审员 马俊珍人民陪审员 郭桂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申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