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百召、杜小召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百召,杜小召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百召,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洛阳市洛龙区。因犯抢劫罪,1997年6月20日被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11月1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7年5月28日被宜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宜阳县森林公安局宣布逮捕。辩护人来蓓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小召,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6年6月23日被宜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百召、杜小召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林、代检察员葛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百召、杜小召及杜百召辩护人来蓓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杜百召、杜小召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宜阳县韩城镇三道岭村大沟沟内的431棵杨树伐倒并卖掉。经鉴定,被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31.9267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杜小召所在地的韩城镇三道岭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对其判处缓刑在所居住的村内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愿意成立社区帮教小组,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百召、杜小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百召、杜小召的供述、证人常某1、冯某1、冯某2、常某2、王某、杜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宜阳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百召、杜小召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百召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杜百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百召、杜小召伐木的出发点是因为所承包的树木种植过于密集,不利于树木的成长,故而实施了有计划的采伐,主观恶性较小,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百召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杜百召案发后一直未能到案,直至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故其辩护人关于杜百召并非是有意逃避或者制造障碍躲避追捕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杜小召系初犯、偶犯,所在地的韩城镇三道岭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对其判处缓刑在所居住的村内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愿意成立社区帮教小组,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百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之日顺延;即杜百召的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被告人杜小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