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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亚太有限公司,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王建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46号。代表人:赵作恒,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炜奕,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道11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亚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道北(国家粮食储备库内)。法定代表人:王云华。被执行人: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子牙环保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被执行人:王建雨,男,汉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亚太有限公司、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王建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亚太有限公司、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王建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德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