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慧诉陈永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陈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787号原告:李慧,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陈永春,男,1983年1月5日,汉族,打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李慧诉被告陈永春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慧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慧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