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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慧诉陈永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陈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787号原告:李慧,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陈永春,男,1983年1月5日,汉族,打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李慧诉被告陈永春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慧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慧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