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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陆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