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陆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陆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473号原告:孟某,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陆某,女,其他不详,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陆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宝存人民陪审员 高素兰人民陪审员 李国宏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