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泰兴市晨俊泵阀配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泰兴市晨俊泵阀配件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859号之一原告:黄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现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建国,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晨俊泵阀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安乐村。法定代表人:司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泰兴市晨俊泵阀配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徐 平人民陪审员 丁 军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