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1479354X。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彭某,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址。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法非执审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某、彭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标的2.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王某、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王某、彭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彭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彭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法非执审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