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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辛献芬、周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献芬,周凯,黄瑞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395号申请人:辛献芬,女,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周凯,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黄瑞芹,女,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辛献芬与周凯、黄瑞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风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二被申请人名下12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辛献芬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学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