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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山东联兴建设集团金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洪香、何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联兴建设集团金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洪香,何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579号原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金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湖南大街978号。被告:何洪香,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被告:何金龙,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金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洪香、何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金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联兴建设集团金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联兴建设集团金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欣欣书 记 员 刘俊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