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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兰,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王兰在其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村飞云派出所旁××店××楼的出租房内容留郑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7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兰在其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村飞云派出所旁××店××楼的出租房内容留郑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7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兰在其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村飞云派出所旁××店××楼的出租房内容留郑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兰在庭审中能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员朱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