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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丽霞与张瑛、李雄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霞,张瑛,李雄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655号原告:沈丽霞,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张瑛,女,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李雄森,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原告沈丽霞与被告张瑛、李雄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沈丽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丽霞负担。审 判 员 季念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彭艺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