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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长生与金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生,金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郭长生。被执行人金青松。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青松工资账户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