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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邵福建、徐州市鑫利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福建,徐州市鑫利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00号申请人:邵福建,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砀山县。被申请人:徐州市鑫利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杏窝村江庄国土所北。法定代表人:魏锟。申请人邵福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徐州市鑫利和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苏C×××××车。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徐州市鑫利和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苏C×××××车。保全价值200000元。期限两年。二、查封担保人周金海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西关大街监狱宿舍13号楼0012幢0602室(房地权宿字第200522664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邵福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