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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福州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福州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5546号申请执行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13层北13-17、南17-23号,组织机构代码72680508-6。法定代表人:郑登元。委托代理人:汤喜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二期11号309室,组织机构代码72971351-5。法定代表人:罗伟雄。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福州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934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8682.2元;被执行人应承担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82.54元,并将上述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已划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5546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韶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