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1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展某,男;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2017年1月26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日,被告人展某在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地下二层停车场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此的宝马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白色手提包一个,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砸汽车玻璃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880元。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展某在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地下二层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白色福特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窃得车内人民币100余元。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展某在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白色斯巴鲁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副驾驶座位下的路易威登牌挎包一个,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被盗路易威登牌挎包价值人民币8950元(涉案挎包已找回)。被告人展某于2016年12月29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乔某1、刘某、张某陈述,证人乔某2、曹某、贾某证言,被告人展某供述,涉案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涉案背包真伪的鉴定报告,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嫌疑人轨迹信息光盘,北京运通兴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北京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账单,110接处警记录,被告人展某的前罪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被告人展某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展某多次因故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本院对被告人展某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展某认罪,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展某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仇春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