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城区南关再回首烧烤店、高福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城区南关再回首烧烤店,高福成,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94号申请人:潍城区南关再回首烧烤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8号。被申请人:高福成,男,195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刘艳丽,女,195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潍城区南关再回首烧烤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35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福成、刘艳丽的银行存款1435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38元,由申请人潍城区南关再回首烧烤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