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蔺伟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315号罪犯蔺伟,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乌中法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乌达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蔺伟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4日入监服刑。2015年4月29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2017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报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蔺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蔺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蔺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六次,原判罚金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书、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