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王明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王明翠,严磊,孙芝兰,厦门旺群旺商贸有限公司,王建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负责人:刘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敬、张荣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翠,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磊,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芝兰,女,194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阳、廖子力,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旺群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滨海苑G座104室。法定代表人:廖大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仲霖,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飞,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仲霖,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半岭村大丘田1号,由厦门旺群旺商贸有限公司推荐。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明翠、严磊、孙芝兰、厦门旺群旺商贸有限公司、王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已与王明翠、严磊、孙芝兰、厦门旺群旺商贸有限公司、王建飞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72元,减半收取273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桦审 判 员 庄伟平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仁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