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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桂芬与李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芬,李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850号原告:杨桂芬,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李存杰(李永春),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市景县刘集乡马解村。原告杨桂芬与被告李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杨桂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桂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桂芬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