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善友谭朝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徐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友,谭朝美,徐成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988号原告:刘善友,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谭朝美,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成全,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39846610D。负责人:张权,总经理。原告刘善友、谭朝美与被告徐成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善友、谭朝美于同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善友、谭朝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善友、谭朝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刘善友、谭朝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渡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