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苏万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万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70号之一原执行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江苏万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89号33层D2、D3。组织机构代码:56782093-1。法定代表人:陈慧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组织机构代码:75311794-0。法定代表人:黄金生,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万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万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执170号一案指定给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