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忠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忠国,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200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2日被依法逮捕。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忠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忠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杨忠国到新乡市某小学附近,将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辆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豆制品偷走。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999元。案发后,被盗的三轮车及豆制品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忠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杨忠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杨忠国到新乡市某小学附近,将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辆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豆制品偷走。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999元。案发后,被盗的三轮车及豆制品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忠国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忠国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忠国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忠国于2017年4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抓获。4、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详细情况及涉案物品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的扣押、发还情况。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杨忠国对案发现场的辨认情况。7、视听资料光盘证实被告人杨忠国的犯罪经过及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赃物的经过。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999元。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9日6时许,其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新乡市牧野区某小学西临第二家“光明鲜奶吧”门口,向三轮车上装货。6时40分许,其装了一次货后回到店里。大概7时10分许,发现电动车被盗。其被盗的电动车是一辆银白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购于2016年8月,购价3000元。车上有两盘豆腐,两袋豆腐干,两箱鸭血,两袋豆筋。10、被告人杨忠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19日早上7点多,其骑着电动车在某时,看到某小学西边一个“老磨坊”门口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车钥匙没拔。其就把自己的电动车停在“老磨坊”西边楼下,把电动三轮车偷走了。其把车停在其租房的小院里,将车棚拆了扔到平房房顶。电动三轮车上的豆腐搬到其住的小屋内。然后其乘坐公交车回到“老磨坊”附近,把其的电动车骑走了。回到住处,其把豆腐放在其的电动车上准备去卖时,被民警抓获。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忠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杨忠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忠国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杨忠国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忠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翁玉江代理审判员 郭 方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