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谭定贵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定贵,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753号原告:谭定贵,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58101111J。负责人:黄礼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韵紫,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维,系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清太坪供电所副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定贵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定贵于2017年8月24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定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定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向 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