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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廖小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4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小凤,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初中文化,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小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小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小凤和被害人黄某同住在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八喜公寓,廖住312房,黄住219房。2016年10月24日11时许,廖小凤与黄某在219房因小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廖小凤怀恨在心,便到楼下药店买来酒精和打火机欲报复黄某。廖小凤来到219房并踢开房门,接着把酒精泼到黄某身上,两人即扭打起来,廖小凤便拿打火机点燃黄某的手臂致黄全身着火。点火后,廖小凤躲进219房洗手间并报警投案。黄某将火熄灭后自行到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即到场将廖小凤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八级,被告人廖小凤在案发时无精神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事实,被告人廖小凤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八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小凤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廖小凤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廖小凤对量刑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廖小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八级的后果,依法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小凤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小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系被告人个人财物,本案生效后予以退还被告人廖小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年富审 判 员  黄 琪人民陪审员  李永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