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詹贵祥、陈守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詹贵祥,陈守花,汤裕快,奎屯裕盛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336号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北京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松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男,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信贷员,住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詹贵祥,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个体,住江西省。被告:陈守花,女,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个体,住奎屯市。被告:汤裕快,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奎屯裕盛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三公里半独克公路88号。法定代表人:汤裕快,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詹贵祥、陈守花、汤裕快、奎屯裕盛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128元,减半收取计15064元,由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改 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羽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