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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殿臣、王德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殿臣,王德芳,虞凤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309号之一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1989年12月25日,蒙古族,现住突泉县。被告:杨殿臣,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被告:王德芳,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被告:虞凤珍,女,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殿臣、王德芳、虞凤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弓利审判员吴迪审判员王斌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