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刘锑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刘锑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2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金龙路72号。负责人曾洁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幸朝,该行员工。被告刘锑洋,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被告刘锑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19元,减半收取225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曾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简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