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增鑫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鑫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314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增鑫,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丰顺县。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日被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增鑫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增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增鑫从2016年2月至8月2日期间,在五华县水寨镇园新路巡警大队斜对面艺剪坊发室内,为“六合彩”外围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黄某、刘某等人投注赌博,接受赌资共13万多元,从中牟利8000元。被告人陈增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增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票据,电子资料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增鑫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增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增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来的壹台电脑、壹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定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