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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建明与张皓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明,张皓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110号原告:魏建明,男,1971年8月28日,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皓冰,又名张炳岩,男,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魏建明诉被告张皓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史云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建明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馨曼 百度搜索“”